違紀處罰條例
時間:2010-06-05 09:21:47 點擊:674次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守則》、《職業中學學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的德育工作的有關精神,及本校的實際情況,為了加強學校的常規管理,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特制訂本處罰條例。
1、對違紀、嚴重違紀而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2、懲處學生由班主任向政教處提出或政教處直接提出,政教處征求各方面意見后,報校德育領導小組審批。
3、受處分的學生,確有悔改表現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批準,可以撤銷處分。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
4、對處分或撤銷處分都予以張榜公布并通知家長。
5、學校可以根據情況撤消受行政處分學生的校內、團內、班內職務。
6、處理條例:
第一條: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攜帶管制刀具
(2)辱罵、毆打教職員工
(3)參與敲詐、勒索情節較嚴重者
(4)召集校外人員滋事
(5)同學之間打架使用兇器(不管是否造成后果)
(6)曠課達20節以上
(7)受記小過處分后再違紀者。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者處記小過處分以上處理
(1)聚眾賭博
(2)教唆他人違紀
(3)聚眾斗毆
(4)蓄意破壞公物、花木等
(5)偷盜錢物
(6)吸煙、喝酒
(7)曠課達15節以上
(8)看黃色錄像、書刊等
(9)進入營業性場所(如:網吧、酒吧、游戲廳、舞廳、錄像廳、臺球室等)玩樂。
(10)不服從執勤人員管理,情節較嚴重的
(11)其他給校造成極壞影響的違紀行為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理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者處警告、嚴重警告處理
(1)擾亂課堂、集會或其他教學秩序等
(2)遲到、早退達6次以上或曠課達4節以上
(3)不按時起床,不準時就寢達3次以上
(4)就寢期間談笑、說粗笑、點蠟燭等達3次以上
(5)亂倒贓物、剩菜剩飯、污水或亂拋廢品等
(6)考試違紀
(7)違章用電、用水
(8)在墻壁上亂畫亂涂
(9)在生活區或教學區從事非正常體育活動的
(10)在班級內德育評估扣分嚴重者
(11)破壞寢室公約者;非住校生進入宿舍,破壞紀律,造成影響;住校生擅自外住的、擅自帶他人留宿的、破壞宿舍衛生的等。
第四條:受通報批評處理
違反《中學生日常規范》有關決定,情節輕微,尚未構成警告以上處理的學生。
第五條:違紀學生教育措施及撤銷行政處分程序
(一)對違紀學生的教育措施
1、每學期開學前對受處分未撤銷學生進行談話,在思想上達成共同認識,并與其家長簽訂責任書,然后給予注冊入學。
2、每星期一次參加行規校紀學習班學習
學員對象
①受記大過處分學生學習時間為6周
受記小過處分學生學習時間為4周
受嚴重警告學生學習時間為2周
②已參加學習班學習,結業后仍有不良表現,繼續參加學習班接受再教育。
學習內容及形式:
①學習內容為《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甌北職高違紀學生處罰條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知識,以及政策性、時事性法規、條例。
②學習形式有教官授課、行政領導講座、學生自我管理實踐、自我評議、結業考試等。
學員紀律:
①認真學習規定的學習內容,積極參與勞動、實踐,實事求是地進行自我評議。
②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遲到、早退一次學習時間延長一周,曠課一次學習時間延長兩周。有事請假需班主任證明,教官批準。
學員結業規定:
①依據該學生經學習教育后的平時表現情況;
②依據該學生在學習班的學習表現情況;
③依據該學生學習結業時的考核成績;
④學員經綜合考核不合格,需繼續參加學習直至合格。若在高三畢業時仍不合格,視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高中學生以結業處理。
⑤學習班結業做為學生撤銷處分的依據之一。
3、每學期的其中、期末向家長寄思想品德、學習狀況通知書,取得家長的配合監督。
4、在畢業前仍未撤銷處分的,視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該生不能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
(二)撤銷行政處分程序實行過“過六關”形式【行政處分指記小過(含)以上處分】
第一關:學生參加行規校紀學習班培訓結業后,有積極良好表現向政教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撤銷處分申請表》。
第二關:由政教處組織人員向該生所在班級班委征求意見,采用無記名投票形式,贊成撤銷票數不低于4/5。
第三關:由政教處組織人員向該生所在班級全體學生征求意見,采用無記名投票形式,贊成撤銷票數不低于2/3。
第四關:征求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家長等方面意見。
第五關:在校內公示,接受評議。
第六關:報學校德育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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