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總工會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和《安徽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的通知
時間:2014-02-25 08:06:32 點擊:566次
皖教政法〔2013〕3號
各市、省直管縣教育局、總工會,各高等院校、廳直屬中專學校:
現將《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和《安徽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學習宣傳,并結合各地各校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和細則,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總工會
2013年12月23日
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學校、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和教職工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教代會是中國特色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徑。中等及以下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并不斷完善教代會制度。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教代會應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師生安全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與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提案辦理和財務預決算情況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審議學校章程或規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改革改制方案,教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崗位設置、人事聘任、職稱評聘、考核獎懲、職工培訓、師德建設、績效工資、校內收入分配等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等;
(五)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和集體福利分配方案,監督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用等落實情況,推薦各級勞動模范及各類先進個人人選等重大事項;
(六)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學校中層及其以上干部每學年應向教代會述職。教代會根據被評議人評議結果,向學校或有關部門提出晉級、提職、免職、降職、撤職、獎懲等建議;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定期組織教職工代表對校務公開、財務公開情況進行評估;
(八)討論審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因故暫時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教代會代表名額應當根據學校全體教職工人數確定,學校教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代表人數不少于30名;101至199人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30%。2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為20%至25%。
教代會代表應當以教師為主體,直接從事一線教學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學校領導干部人員(含中層干部)一般不應超過代表總數的20%。青年、女性、少數民族、勞務派遣工、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的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方案由學校工會提出,報經學校黨組織或黨政工聯席會議審定后實施。選舉方案應包括:代表人數、代表類型及組成比例、名額分配、代表條件、選區劃分、產生辦法,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等。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選舉以年級組、教研組、科室(部門)、村小(教學點)等劃分選區,由工會組織選區教職工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教代會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選區參加選舉。
選舉前,由選區按照選舉方案中確定的代表名額、類型和條件,組織選區教職工討論,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報學校工會審核后,提交選區教職工選舉。
選舉時,應有選區2/3以上的教職工參加選舉,當選代表應當獲得所在選區全體教職工1/2以上的選票方為當選。獲得1/2以上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獲得1/2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可以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確定。
教代會代表,可以按照選區組成代表團(組),并推薦選舉出正副團(組)長。代表人數過少的選區,可以組成聯合代表團(組)。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負責審查代表比例、代表類型、組成比例、選舉程序和當選代表條件等是否符合規定,資格審查合格的代表,應在學校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方為教代會正式代表。資格審查結果向教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教代會代表對選區的教職工負責,接受選區教職工的監督,選區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選區的代表。
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調整、撤換、增補工作由原所在選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一)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因跨選區工作崗位變動、退休、調離學校或解除聘用關系、違法亂紀或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二)教代會代表請辭代表資格或未能履行職責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所在選區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報經學校工會討論通過;
(三)教代會代表出現缺額,需增選、補選教代會代表的,其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十三條 教代會應邀請有關領導干部、勞動模范、離退休教職工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學校工會提名,報經學校黨組織或黨政工聯席會議批準產生。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四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參加學校決策的討論和會議各項議題的討論與審議;
(三)參加代表巡視等活動,并就學校工作向學校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或批評;
(四)提出提案,對提案辦理、教代會決議落實和教代會工作進行質詢、檢查與監督,并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召開前,通過多種形式對代表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教代會、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等民主管理知識,參政議政實務等。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含80人)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0人以下的學校,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領導關系、組織制度、工作程序、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農村中心校與其所屬學校(教學點)、實行學區(委托、集團化)管理的學校與其所屬分校、可以分別以中心校、實行學區(委托、集團化)管理的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制度,也可以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十八條 教代會每3年或者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有條件的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舉行。
第十九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有2/3的教代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的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提前或臨時召開教代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說明情況,取得1/2以上教職工代表的同意。
學校改制或撤并后,應在半年內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教代會的屆中會議籌備工作由學校工會組織。教代會換屆大會,應當成立籌備機構組織籌備工作,由學校黨組織、行政、工會、有關部門和教代會代表組成。籌備機構可設會務組、秘書組、宣傳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提案工作委員會(組)等。
籌備主要工作:制定會議方案和經費預算,確定會議議題和議程,提出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組)建議人選,組織選舉代表并進行培訓,收集教職工意見和代表提案,起草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和教代會相關報告等。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應當從教代會代表中,選舉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職工、管理人員和學校的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其中教師代表應占1/2以上。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由執行主席輪流主持會議。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會議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討論與審議意見;研究確定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可根據其需要,設立教學科研、提案工作、考核獎懲、勞動保障、生活福利等專門委員會(組),各專門委員會(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也可以聘請非教職工代表參加。各專門委員會(組)對教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閉會期間在學校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專門委員會(組)主要工作是:圍繞教代會確定的中心議題或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需要教代會審議的重要方案和重大問題的討論、修改與制訂;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提出與所在委員會(組)有關的重要問題的調研報告;根據職責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教代會決議、代表提案的辦理和落實,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與要求等。
第二十四條 需要通過教代會討論表決事項的相關材料,一般應當在會前不少于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送達教職工代表,由教代會代表團(組)長組織教職工代表充分討論和征求選區教職工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正式召開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學校工會主持,全體教代會代表參加。預備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
(一)聽取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代表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代表增補情況說明;
(三)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
(四)通過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和執行主席名單;
(五)通過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方案和名單;
(六)通過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
(七)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持人應向大會報告教代會代表出席情況,出席的代表人數達到規定的人數方可開會。
正式會議主要議程:
(一)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方案、財務收支情況等報告及其相關說明;
(二)聽取工會工作、工會經費審查工作和各專門委員會(組)工作報告(可為書面報告);
(三)聽取上一次教代會確定的提案的辦理情況和本次大會提案征集情況以及上一次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的報告;
(四)聽取上一次教代會閉會以來,召開黨政工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大會做出說明,并提請大會確認;
(五)組織代表以代表團(組)為單位,討論審議大會報告和議案,并對提請大會通過的方案、決議、決定草案等進行醞釀;
(六)各代表團(組)的團(組)長應將代表討論和審議的意見與建議歸納整理后,向主席團會議進行報告;主席團應依據各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并向大會做出說明;
(七)進行大會選舉或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表決結果;
(八)按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干部方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凡屬于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和事項,都應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和表決通過。選舉和表決通過決議、重大事項時,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達到全體教代會代表1/2以上同意票方為當選(有效)。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做出相應的決定或決議。教代會表決形成的決議、決定,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學校對教代會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應與代表及時交換意見,修改后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教代會復議并重新表決,重新表決通過的應當做出新的決議、決定。
決議、決定的內容一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事項、執行建議、大會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應經過以下程序:大會主席團根據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組)討論,征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進行分項投票表決;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集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邀請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應在教代會召開前15天,向上一級工會報告會議籌備情況;閉會后10個工作日內,將召開情況報上一級工會備案。上一級工會應加強對學校教代會工作的指導和幫助,監督和檢查本規程實施情況,支持學校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舉行的,按會議議程分段召開。兩會的屆期可以相同,代表可以同時選舉、同時產生、任期相同、職責兼任;主席團及其職責可以合一,兩會代表團(組)可以共同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組)可以合設。如遇學校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女教職工委員會換屆,組成人選應報上級工會同意,民主選舉結果應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應當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辦理制度。提案由教代會代表或代表團(組)在廣泛征集教職工意見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條 提案可以在教代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學校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應在會前7天,向全體教代會代表下發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并告知征集的起訖時間。
第三十四條 提案的內容應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制度建設、教育教學、師生安全、收入分配、生活福利、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第三十五條 提案應一事一案,可由一名代表提出或兩名以上(含兩名)代表聯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團(組)集體提出。提案格式應包括案名、案由、建議和具體的建議等。
第三十六條 學校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負責提案的收集整理、審查立案和處理反饋工作。
(一)收集整理:收到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二)審查立案:對提案逐件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黨政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
經審查符合立案原則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應及時退回提案人并說明原因,提案人可修改后再重新提出并接受審查。
(三)處理反饋:對立案的提案按內容分類編號、登記造冊,提出具體承辦部門和答復辦理時間的建議后送交學校。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及時召開提案交辦專題會議,明確提案承辦部門。如需幾個部門共同承辦的,學校應當明確主辦部門與協辦部門。
學校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依據提案交辦專題會議意見,下發提案辦理書面通知書,由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后轉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積極辦理,做到條條有落實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書面答復。
學校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接到書面答復后,應及時向提案人反饋,同時征求提案人的意見。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及時向學校和承辦部門反饋,提出重新辦理意見。
第三十七條 提案辦理情況應在下一次教代會上進行專題報告。對于優秀提案、先進承辦人及承辦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工會
第三十八條 堅持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是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規定行使職權,支持學校行政依法治校。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組織應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教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在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保障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為教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四十條 學校行政應當為教代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經費保障和工作時間,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積極辦理教代會提案,認真落實教代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和評議,支持教代會在職權范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建立與學校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為民主管理創造良好環境。
第四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按照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學校發展的原則,組織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會議籌備和會務工作。提出會議方案和議題;組織選舉或增補教代會代表;提出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組)建議人選;征集和整理提案;組織教代會代表培訓;做好會議的宣傳和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二)負責閉會期間日常工作。傳達貫徹會議精神;組織代表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改革方案、學校重大事項、教職工切身利益等有關重大問題的調研、決策、監督和反饋;組織代表對學校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接受和處理教職工及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四)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與學校進行溝通,向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匯報民主管理工作情況。
(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和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程規定,與本市、縣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中小學校教代會實施辦法,并將學校落實執行本規程的情況納入到對學校及其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體系中。
各中小學校根據本規程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制定出本校的教代會實施細則,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適用本省境內公辦幼兒園和各類中小學校(含中專中職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外活動中心、進修學校)。民辦幼兒園、中小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教代會是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徑。各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并不斷完善教代會制度。
第三條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認真宣傳黨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學校的建設、改革、發展和穩定;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如實反映教職工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項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黨委要把教代會工作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支持教代會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六條 學校章程應當明確規定教代會的地位作用、職責權限、組織制度,以及議事程序等,維護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
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學校重大事項須征求教代會或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后方可實施。
學校應當為教代會及其日常工作,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根據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原則,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學校章程起草組織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情況與主要問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說明;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做出。教代會決議須經大會表決并獲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代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選舉方案在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主持下,由學校工會提出,報經同級黨委審定。方案應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代表團劃分、代表名額分配和產生辦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額的分配、產生辦法等。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名額應根據教職工人數一定比例確定。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其代表名額應不少于30%;教職工在2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額應按教職工人數的10%—30%確定;教職工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的10%左右確定,但不多于400人。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三條 按照教代會代表選舉方案,各選舉單位召開會議,依據分配的名額和條件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各選舉單位到會人數應有本單位2/3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被選代表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作為代表候選人,可推薦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教代會按選舉單位建立或聯合組建教代會代表團(組),推薦選舉正副團(組)長。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是否符合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結果向教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學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二)教代會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會代表請辭代表職務或未能履行職責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學校工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報經教代會常設機構討論通過;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會代表出現缺額,須增選、補選教代會代表的,其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五)教代會代表資格調整、撤換與增補結果應向下一次代表大會報告。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根據需要,教代會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干部、專家、學者、學生、勞模和民主黨派、離退休教職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可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交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負責人和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八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九條 教代會代表的培訓由學校工會負責實施,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教代會基本知識,校務公開、民主管理理論及參政議政實務等。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條 教代會每屆屆期為3年或5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有條件的學校可實行與學校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相同。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條 凡是學校所屬正式建制的二級學院(系、院)和附屬單位,應參照本規程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教職工人數不足80人的,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領導關系、組織制度、工作程序、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由執行主席輪流主持大會。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選舉產生執委會。執委會委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執委會組成人員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工作的需要,可設立發展規劃、教學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勞動保障、生活福利等若干個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人員應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
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對教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和二級學院(系、院)、附屬單位教(職)代會制度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組織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委會的學校,其執委會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五章 籌備與召開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換屆會議,應成立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主持籌備組織工作,屆中會議由本屆教代會執委會或學校工會主持籌備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專門工作機構。
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工會工作的負責人、工會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籌備工作。
(一)教代會換屆時,制定會議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產生條件、名額分配、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
(二)教代會換屆時,提出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建議名單和產生辦法,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方案;
(三)征集會議提案,并對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
(四)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針對改革、發展、管理、分配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由工會提出會議中心議題,報學校黨委審定;
(五)將須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文件在會前印發給代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并報學校黨委審定;
(六)教代會安排民主評議干部時,參與制定民主評議干部方案;
(七)擬定會議日程和各項議程;
(八)做好會議的其他籌備組織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換屆時,應召開預備會議。教代會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為:
(一)向大會報告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三)通過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和秘書長名單;
(四)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
(五)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為:
(一)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
(二)聽取教代會工作、工會工作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工作報告;
(三)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發展規劃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關改革方案和工作報告;
(四)確認閉會期間決定事項;
(五)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項;
(六)換屆時,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選舉產生執委會。執委會成員必須是教代會代表,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七)換屆時,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人選;
(八)如有增補、替補代表事項時,做關于代表增補、替補情況的說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群眾就學校發展規劃、制度建設、黨政管理、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工資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與監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務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應在教代會召開前30日發出征集大會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代會代表。
提案內容應當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會代表提出或兩名以上(含兩名)教代會代表聯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團(組)提出。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黨政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或建議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四條 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根據提案內容,分送學校黨政相關負責人批轉承辦部門落實。
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認真整改落實,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做出合理的解釋和答復。
第三十五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對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發布平臺,及時發布提案處理的相關信息。
提案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對提案辦理的意見。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應向教代會作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處理工作的報告。
第七章 決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凡屬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須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或審議。需做出決議或決定的應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決議、決定的內容一般應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決議、決定的事項,大會對決議、決定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第三十七條 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須經過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二)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討論,征求意見;
(三)大會主席團集中討論各代表團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四)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分別表決。重大事項應投票表決;
(五)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和落實教代會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教代會執委會和學校工會負責對決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決議、決定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學校相關負責人和職能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形成的決議或做出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訂時,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一)由學校分管負責人或承辦部門向教代會提出修改決議、決定的建議;
(二)由教代會執委會召集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三)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通過教代會臨時會議,就決議、決定的修訂進行投票表決,同時做出新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閉會期間工作
第四十條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并報經學校黨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四十一條 執委會會議或專門工作委員會(組)、代表團(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委會聯系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需要教代會審議的事項,經相關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審議后,由執委會研究形成決議,向下一次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四十二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在閉會期間對教代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和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參與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為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應為教代會代表、執委會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可建立代表視察、質詢、督查、聽證等制度和執委會列席校長辦公會、教職工接待日、提案督辦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安徽省公辦高等學校(含高校直屬附屬醫院)。民辦高等學校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高校可以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相應的教代會實施辦法(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安徽省教育廳關于開展2014年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推薦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