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學地方教材編寫的核準與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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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OA004011801200802017 |
內容分類: 行政職權目錄 |
發布機構: 省教育廳 |
發文日期: 2008-2-29 |
名 稱: 安徽省中小學地方教材編寫的核準與審定 |
文 號: |
關 鍵 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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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學地方教材編寫的核準與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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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性質
非行政許可
二、辦理依據
1、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九條;2、國務院《基礎教
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第22條;3、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6月教育部令第11號)
三、申報條件
(一)教材編寫立項核準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6月教育部
令第11號)和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基[2002]008號)規定,
編寫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立項編寫的教材應為地方課程方案所規定的科目或教育部授權
地方編寫的部分國家課程科目;2、有符合上述兩個《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編寫人員;3、有相應的
編寫經費,能保證正常的編寫工作;4、具備其他必要的編寫條件;
(二)教材編寫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正確的政治觀點,熱愛教育事
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能團結協作。2、能正確理解黨的教育方針,了解中小學教育的
現狀和教育改革發展的趨勢,有較好的教育理論基礎,熟悉現代教育理論、課程計劃和學科課程標
準。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相應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有較深的學科造詣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
驗,有改革創新精神;對本學科的現狀及改革發展趨勢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4、了解中小學學生身
心發展的特點,熟悉教材編寫的一般規律和編寫業務,文字表達能力強。5、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
成教材的編寫和試驗工作。6、其他有關所編寫教材的必需條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
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四、申報材料
(一)教材編寫立項材料1、填寫《安徽省中小學教材編寫立項表》一式二份;2、2名資深專家的
推薦意見;3、擬編寫教材的樣章及說明;4、有關教輔材料所配套教科書版權委托書。5、在市一級
范圍使用的地方課程教材應取得所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
(二)教材審查材料1、由編寫單位或編寫者填報的《安徽省中小學教材送審表》;2、教材編寫立
項核準意見書;3、教材樣書若干套(根據審查需要確定);4、擬出版教材的出版單位資質證明。
五、辦理程序
1、向安徽省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廳窗口提交教材立項申請材料。2、安徽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
會辦公室(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負責組織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在送審單位提交的《安徽省中
小學教材編寫立項表》相應欄目簽署審核意見,并通知送審教材的編寫單位或編寫者。3、經安徽省
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核準立項后,向安徽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教材送審材料。
4、安徽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學科審查組審查教材、提出審查意見和結論。5、安徽
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告知送審人(單位)審查結果。
六、法定時限
無
七、承諾時限
45個工作日(不含特別程序時間)。
八、收費標準
無
九、收費依據
無
十、窗口電話
0551-2999733
十一、省教育廳基教處聯系電話
0551-283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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