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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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宜城科技學校文件
懷職(校)〔2023〕9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和關于印發《懷寧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根據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縣扶貧辦、縣殘聯有關文件精神,指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 學校相關部門加強工作協同,建立部門聯動、校資助辦要做好與上級各部門系統對接、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學生信息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等信息定期比對,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七條 主動聯系縣教育、民政、殘聯、扶貧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幫助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辦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檔次劃分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分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等二至三檔。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學校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校園公告、班會、家長會、發放告知書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發放《懷寧縣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學校可采取信息比對、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保存,接受上級檢查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領導機構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同時還要接受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請示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十五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六條 學校要大力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不斷提高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學校要做到資助項目公開、申請條件公開、評審過程公開、資助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安慶市宜城科技學校
2023年3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