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文學社章程(試行)
時間:2013-10-19 08:24:18 點擊:363次
宜城文學社章程(試行)
目 的:自我組織 自我管理 自我學習 自我提高
原 則:團結合作,守紀守規
宗 旨:培養文學特長,歷練組織活動能力,促進全面發展
總 則
一、活動規定
1、文學社每月至少組織兩次全體會議,要求全體社員必須參加。如果沒有社長或副社長批準,凡連續兩次未參加會議者則視為自動退社。
2、文學社每學期必須組織一次以上大型活動,各部活動自定。
3、各部成員必須服從部長的安排,不得頂撞部長;凡集體活動嚴禁早退、遲到,不得攜帶與會議無關的物品。有事必須向社長或副社長請假。
4、文學社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學生組織,有不同觀點或意見時,可以辯論,不得有不文明的行為發生;如有發生,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社員資格,并報校團委。
5、文學社各部長之間應團結協作,互相促進,不得有推卸責任的情況發生,每位社員須為文學社的發展而努力。
6、各部長負責對成員進行考核,全體成員有權對社長、副社長以及各部部長的工作進行監督。
7、每學期應將本學期在文學社各項活動中表現優異者上報校團委申請獎勵。
二、成員招收程序
1、凡思想品德好、責任心強及好學習、擅長寫作、交際、采訪的同學均可申請加入文學社。程序是個人自愿或本社員推薦,文學社報校團委審批。
2、向本社遞交申請書一份(含個人簡介),另附習作一篇(其作品必須是個人原創作品)。
3、經本社考核錄選、校團委審批后,符合本章程要求者可成為本社社員。
三、社員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社員有權利對本社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2、監督本社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要求撤換不稱職的工作人員。
(二)、義務
1、遵守本社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委會決議,維護文學社的聲譽和利益,積極參加本社團組織的各項活動,支持文學社各項工作。
2、遵守校規校紀,文明禮貌,各成員之間應團結互助,樂于奉獻。
3、積極向文學社提出寶貴意見,嚴格遵循校規校紀和本社章程。
四、紀律
1、各社員不得違反校規校紀,在校品行端正,作風要正派,思想要健康。
2、按時參加文學社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超過兩次者,由社長提出請社委會討論除名!
3、社員之間要相互關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不得制造分裂。
4、社員工作時態度要端正,認真對待本職工作。
5、社員在任何場合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文學社形象的行為,違者勸其退社,并提請校團委通報批評。
6、社員要相互關心、相互配合,學生參加文學社要求思想進步、學習認真,愛好文學,支持文學社工作。文學社成員如有違法校規,道德敗壞者,由社長提請社委會討論并報校團委除名。對文學社漠不關心者應主動退社。
7、文學社的活動,除規定時間外不得占用上課時間。
8、社員不得以社內活動為理由私自曠課,一經發現,則立即清除出社,并上報校團委。
9、在學期開始,經校團委及社委會批準后,由社長布置新學期工作情況,各部遵照工作計劃實施。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嚴明紀律是文學社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遵章守紀是每一位社員基本任務。為杜絕組織渙散,成員懈怠,工作遲緩效率性低下等不良現象,保持文學社的生機與活力,特制定本“投稿要求、會議制度、活動制度、獎懲制度”,堅持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執章必嚴,違章必究”,實行包干到部的部長負責制,涉及部門的事務一律由部長統籌決定,并建立有關成員活動情況的文字檔案,并于學期末在總結大會一周前呈交社長。
(1)、投稿要求
稿件種類:分為征文稿、新聞稿和常規稿,此處紀律要求對象是常規稿,請每位社員在一學期規定的時間內必須上交稿件。
稿件質量:要求用心構思,認真寫作,爭取發揮最高水準。
稿件數量:每學期每位社員須定量上交稿件,普通成員為2篇,創作部成員在每期校刊出版前夕均需投稿1篇。
稿件審核:稿件審核有紀律部和編輯部同時審核,其中編輯部具體操作。
(2)、會議制度
會議內容:開會時間、地點、內容因需要而定一般有學期初見會、學期臨時會和學期期末總結會等。
會議要求:開會依通知時間進行,絕不拖延,遲到、請假、曠會者須向組織部和紀律部遞交書面解釋(除另視情況而外)。
曠會處分:請假五次折合曠會一次,一學期曠會三次且理由不充分者,或者每次均、遲到者作出退社處理。
(3)、活動制度
專職制度:除全社活動外其余活動均指定部門專職負責,負責部門去認真籌劃,積極把活動搞得務實健康、活躍、有益。
活動方式:負責本部門成員須全部參加,其余部門以自愿參加為原則。
失職制度:未能搞好活動的部門追究部長的責任,兩次未參加活動的本部社員,作出退社處理(除另視情況而外)。
(4)、獎懲制度
1)、對于模范履行社員義務,遵守本社紀律,為文學社做出貢獻的社員,給予適當獎勵。
2)、年終在全社范圍內進行“優秀干部”“優秀撰稿員”“最佳小記者”等榮譽稱號評比,評比結果將在下半學期作出公布。
3)、對于不能夠嚴格遵守本章程的社員,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或除名處分。
4)、受到表彰、獎勵或處罰的文學社成員,其材料登記表由社委會及總顧問統一管理,并定期向所在班級通報。
附 則
一、 修訂:本章程修訂權歸社委會及社長。
二、 解釋: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社委會和社長。
三、 監督:本章程監督權歸社委會。
四、 執行:本章程執行權歸各部門正、副部長。
五、 實施: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懷寧縣職教中心
團 委
宜城文學社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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