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
時間:2009-04-11 08:27:17 點擊:649次
實驗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
一、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要及時登記與報告,并填寫"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報告單",寫明儀器設備名稱、規格、型號、產地、價格、損壞原因、時間、損壞丟失人及處理意見。
二、賠償原則與界限
1、設備器材在使用管理過程中,凡由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損失,一律按規定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按規定進行工作。
(2)不遵守規章制度,未經批準擅自動、拆、改儀器設備。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和了解儀器設備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地動 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失。
(4)工作失職,玩忽職守,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善,鋪張浪費等。
(5)由于其他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
2、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和實訓中心驗證認可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可予免賠。
(1)儀器設備因質量低或使用年限超過耐用期,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損壞和合理的自然耗損。
(2)由于實驗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操作復雜,容易耗損,確實難以避免的。
(3)由于其他預料不到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3、屬于下列情況可酌情減免賠償。
(1)能按照指導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不夠熟練造成損失的。
(2)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主動如實報告,認識態度好。
(3)因工作性質,經常接觸易碎、易損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損失情況不嚴重的。
(4)設備儀器損壞丟失后,嚴重影響教學進程或當事人態度不好,有意隱瞞、推卸責任,除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外,應加重處罰,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三、賠償依據及數額比例。
1、被損壞的儀器設備經修復后,不降低原有的使用性能指標,以修理費(校外修理應含運雜費)為依據賠償。
2、儀器設備損壞后,雖經修復,但性能指標有較大下降,應重新估價,以損失價值加修理費為依據賠償。
3、儀器設備丟失或損壞后無法修復者,按其新舊程度合理折價作為賠償依據。
4、賠償數額比例,按儀器設備修復或損壞后的損失費的5-100%賠償。
5、對于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民用性強的儀器用具,造成丟失的要從嚴照價賠償,造成損壞的應及時照章賠償。
四、處理辦法及審批程序
1、儀器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后,應及時填寫"損壞、丟失報告單",由實驗室和學科提出意見,低值品和易耗品報教務科審批,固定資產報學校領導審批。
2、一學期或一學年作一次賠償。賠償費由財務科統一核收,作為儀器設備購置費用。
(五)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如系破壞性事故,應保護現場,由校保衛科參加,組織有關人員嚴格審查,列入專案處理。
懷寧職教中心
2008年5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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