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管理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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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范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根據《勞動法》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是指在規定職業(工種)及其資格級別范圍內,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荚u員承擔初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考核、評審;高級考評員負責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及其以下各級別的考核、評審。
第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考評人員的職責
第五條 考評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評分標準,完成評分任務,填寫考評記錄??荚u人員具有獨立判分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六條 考評人員應嚴格執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場規則,負責對考核場地、設備、材料、工具和檢測儀器等的核查和檢驗。考評人員在執行考評任務時,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七條 考評人員對考評現場發生的違紀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終止考核或宣布成績無效等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考評人員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申訴。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必須維護考評人員的合法權利。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采取輪換方式派遣考評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并指定考評組長??荚u組成員每次輪換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評人員在同一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內連續從事考評工作不能超過三次。
第十條 考評組長應具備相應的評判水平和組織能力,并具有豐富的考評經驗,負責考評組考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最終裁決;每次考評工作完成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提交考評報告。
第三章 考評人員的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考評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職業技能鑒定理論和相應職業(工種)技能標準和鑒定考評的技術和方法,熟悉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熱愛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三)考評員須具有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資格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熟悉了解本職業(工種)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評工作經驗。
高級考評員須具有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熟悉了解本職業(工種)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并具有豐富的考評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 申報通用職業(工種)考評人員資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推薦,向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申報,填寫《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資格申報表》,并附本人有關資歷證明,由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核后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第十三條 申報行業特有工種考評人員資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推薦,填寫《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資格申報表》,并附本人有關資歷證明,由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
第四章 考評員的培訓與認證
第十四條 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本地區申報的考評人員進行資格培訓、考核、認證。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將通過認證的考評人員名單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對各行業申報的考評人員進行資格培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會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考核和認證。
第十五條 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組織培訓。培訓采取集中講授和按職業(工種)分組研討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十六條 考評人員資格考核分公共知識和專業技能兩部分進行。
公共知識試題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考評人員試題庫抽??;專業技能考核試題由省級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第十七條 考評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經考評人員資格考核合格的,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高級考評員》證卡,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八條 《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及《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高級考評員》證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和編碼。
第十九條通用職業(工種)的考評人員資格證卡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核準頒發。
行業特有工種的考評人員資格證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核準頒發。
第五章 考評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管理的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具體管理,并組織實施本地區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認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籌指導下,負責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具體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行業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認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評人員實行聘任制。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取得考評人員資格者中聘用相應考評員或高級考評員,聘期為三年。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與聘用的考評人員簽定聘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四條 考評人員每次實施考評后,可給予津貼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酌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聘用的考評人員實施年度評估制度,并建立考績檔案。對評估優秀的考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評估不合格的考評人員,要取消其考評人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細則。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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